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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网上发帖卖身救父 愿为妻为保姆(图)

2012-03-27 15:34:00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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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深

  如何避免下一个“吕云香”困境?

  吕云香不是一个个案,足以投射出了我们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和慈善援助等工作的不足之处。如何防止下一位“吕云香”的出现,这是我们每位公民应该思考的问题。

  专家??建立社会救助法

  江门党校社会学研究专家李向军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社会救助法,以法律的形式监督政府对突发性困难群体予以救助;二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政府放手让社会民间救助组织参与,授予更多的权限,既有效又节约了政府的成本;三是建立社会救助信息服务中心,通过设立这样的机构,收集求助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政府和民间组织,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避免此类事件再发生。李向军还认为,这种大病、重病对很多家庭来说都是毁灭性的,所以应该完善针对大病重病的医疗救助制度。

  本报法援在线栏目李英姿律师认为,出现此类事件,归根结底是社会保障体制与社会救助机制不完善。要完善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机制,就要在制度上、资金上、管理上、思想认知上等多方面进行改革。这一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建议加快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立法进程;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完善社保基金管理;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职工退休待遇等。

  市慈善会??将设立网上捐款让捐助更快捷

  据了解,江门市慈善会获悉此事后,已开始准备救助工作。“如果核实吕云香确实处境困难,我们可以根据章程,通过理事会研究后给予适当的帮助。”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据了解,目前江门慈善会募集的资金主要分为定向资金和非定向资金,其中大部分属于定向资金,即由捐款人指定援助的项目或对象;而非定向资金数额不大,救助范围又往往涉及助学、助困、抚恤老人等多个方面。至于困难群众求助途径,慈善会的负责人坦言目前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后我们可能会和媒体合作,让更多的人能得到及时救助。”据悉,江门市慈善会已经开始规划接受网上捐款,捐助人可通过网络查到资金的流向,届时,捐款将变得更方便快捷、公开透明。

  ■探讨

  如此承诺该不该?

  “如果您是位男士,我给您当老婆;如果您是位女士,我给您当3年保姆。”吕云香在网帖上许下承诺,是引起各方议论的主要原因。笔者也展开了走访。

  赞成方??

  李伯: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一个女孩子想到这些,可能真是走投无路了。

  关先生:吕云香这份孝心真的让人感动。这需要十分大的勇气,但是为了救父亲,她无奈选择这样做。

  谭女士:我相信,她是下了狠心才作出这个艰难决定的。每个人都只有一个父亲,如果在有生之年没有尽孝将会是终生的遗憾,相信每一个人都不愿意做这方面的遗憾人。

  反对方??

  刘先生:我不同意吕云香的做法。首先她的家人肯定不赞同她的做法,其次,帮她的人大多不会想要她报答,她这种说法只会给想帮她的人带来无形的压力,让帮她的人容易惹闲话。

  高女士:虽然她的处境很困难,但作为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学生,她应该寻求社会其他途径例如慈善组织、政府部门的帮助,而不应该采用这么封建的做法。

  何女士:寻求帮助的方式有很多种,回报恩人的方式也有很多种。真正热心的人不会要求回报,如果有人真的为了娶你才帮你,那真的要三思了。

  婚姻承诺不能构成合同关系

  吕云香帖子的承诺,是否与施助者形成了合同关系?法律是否保护施助者要吕云香兑现承诺的要求?笔者征询了本报法援在线法律专家李英姿律师。

  李英姿认为,吕云香的承诺不能构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具有人身关系属性的,不适用合同法。因此,吕云香的承诺,不构成合同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为救父承诺而成的婚姻,实际上是女方基于无力为父治病的压力而勉强为之,即使双方结婚,亦可看作女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接受的婚姻,明显违反其真实意愿,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另一方面,《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关于当三年保姆的承诺,属于提供劳务的承诺,但实际上并不能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吕云香所谓的“当三年保姆”,并无明确的起止期限,亦无明确的服务内容,也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因此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而且,此种情况下的承诺,违背了自愿平等的原则,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如前所述,吕云香的承诺不受法律约束,因此是无效承诺。

  专题统筹南方日报记者 詹雨鑫

  撰文实习生 全泽超 潘伟珊

[作者:陈薇伊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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