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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络“公关”背后的商业贿赂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3-16 11:41:17   来源:中原网--郑州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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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能够帮您轻松删除一切网络负面信息!”随着“3·15”这个特殊日子临近,一些企业在为负面报道和投诉焦头烂额,一些专业删帖公司(他们自称为“网络公关公司”)的生意则明显火爆起来,业务量日渐增多,删帖价格也水涨船高。(3月13日《扬子晚报》)

删帖公司信奉“花钱就能摆平一切”甚至“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经营理念,为了那点利益,他们删除社会正义,删除道德良心,删除百姓诉求,删除网络公信。他们与一些不良企业沆瀣一气,混淆是非,弄虚作假,忽悠网民,愚弄百姓,他们赚的是昧心钱,身上流淌着不道德的血液。因为有所谓“网络公关公司”存在,消费者的声音被淹没,媒体的监督被消解,一些不良企业则因此变得有恃无恐。如果用钱就能摆平一切,有多少企业会真正在乎消费者的利益和口碑,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呢?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以“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为己任的删帖公司,破坏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此,有关部门不应坐视不管。

删帖公司向企业收取高昂的服务费,转而他们要向删帖者支付不菲的“公关费”,谁是删帖的执行者呢?“实际上就是找那些有能力直接删帖的网站编辑或者论坛版主,把负面新闻和帖子删掉”。一些网站编辑和版主经不起“公关费”的诱惑,甘愿充当不良企业和删帖公司的“马前卒”,可悲可叹。如果说不良企业和删帖公司是“苍蝇”,那么一些网站编辑和版主就是“有缝的蛋”,三方共同构成网络“公关”的利益链,进行着丑陋的利益输送。

一些网站编辑和论坛版主充当这样的“马前卒”,不只是道德问题,还涉嫌违法犯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删帖公司与一些网站编辑和版主之间的利益输送是一种商业行贿与受贿,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法条中所说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金额累计达到5000元就够立案标准,刑罚的门槛并不高。

所以,网站编辑和论坛版主切不可掉以轻心,网站也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防止一些员工滑入犯罪的深渊。

【 作者:晏 扬  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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