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是否为犯罪中止
公诉人指出,胡光宇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在客观上积极致孩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指出,胡光宇不仅剥夺了女儿幼小的生命,还给家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胡光宇的辩护人则认为,她性格存在缺陷,由于长期在家庭矛盾中处于弱势,在矛盾升级后一时情绪失控,导致案件发生,主观恶性较轻。且她在捂孩子时,未经他人干涉就主动停止,并对孩子做人工呼吸进行抢救,属于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公诉人对此称,犯罪中止必须是自动停止并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本案中,胡光宇闷堵一岁的孩子有十几分钟才停止,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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