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 慎交订金理性维权
焦作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原思宗律师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上述几位消费者交纳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订金”是预付款的意思,因此在未购车时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商家应予以退还。如果上述几位消费者交纳的是“定金”,则不得要求商家退还,而双方在签订“定金”协议后,商家如果不能履行承诺,则应双倍赔偿“定金”给消费者。“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思宗律师分析,“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退款。不过现在很多汽车经销商往往把“订金”写成“定金”,这点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同样,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汽车4S店开给消费者的多是预付款、押金之类的收据,这种凭据从道理上来说,因为没有“定金”的隐形合同约定,应该是给消费者原额退款的。
原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买车前要慎交订金,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购车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以免承担违约责任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关于此事,东方今报将继续给予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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