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由:规定缺乏强制性、执行不到位
致信人之一、长期从事反歧视法律实践的知名公益律师、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庞琨介绍:自2005年12月起实施的建设部(现为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以下称《标准》)规定,“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宜为2∶3。”
“尽管《标准》考虑到了男女如厕的不同需求,但《标准》中对厕位规定的表述是‘宜为’、而不是‘应为’,没有强制性,具体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未能有效改善‘女厕排长队’的问题。”庞琨律师说。
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认为:“大小便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公共厕所的厕位比例设计理应考虑男女生理的差异”。
建议:完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提高女厕位比例
在建议书中,10位男性公民建议:1.为避免歧义和执行上的不统一,应在《标准》中明确厕位的概念,男厕位包括蹲位、坐位和站位,女厕位包括蹲位和坐位。2. 在《标准》中强制性规定公共厕所中女厕位(含蹲位和坐位)与男厕位(含蹲位、坐位和站位)的比例必须达到2∶1,其中女厕和男厕的蹲(坐)位的比例必须达到4∶1,女厕所面积也必须相应增加。3. 在《标准》中规定公共厕所必须增设无障碍厕所,并适当增设第三卫生间(类似火车、飞机上的无性别厕所)4.在《标准》中规定公共厕所的审批和验收机制,要求各地城建管理部门认真执行。
李方平律师表示:“通过完善《标准》,使女厕位比例得到提高,不仅能解决我们母亲、姐妹、妻子、女友和女儿如厕难的问题,有利于她们的健康,而且也能减少同行男士在女厕外等待她们的时间,男性也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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