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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4月1日起实施 删除警察虐待追责条款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3-02 07:12:41   来源: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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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

  征求意见稿问责条款消失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11月发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39条,但通过的《拘留所条例》只有35条。

  征求意见稿中对拘留所警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称,拘留所警察在执行拘留工作中,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行为,拘留所警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责。这部分的相关条款在正式发布的条例中消失。

  通知亲属不再限12小时内

  《拘留所条例》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此前2009年的征求意见稿曾明确规定,拘留机关应当在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无法联系被拘留人亲属的,拘留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派出所。在此次正式发布的条例中,12个小时内通知的时限被取消了。

  ■链接

  拘留对象

  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

  ■回放

  “睡姿不对死”

  2009年4月,福州学生陈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治安拘留所猝死。警方称他睡姿不对,叫其不应昏迷不醒,抢救无效死亡。

  “洗脸死”

  2010年3月27日,湖北省公安县麻豪口镇黄岭村村民薛宏福因盗窃自行车被公安县公安局给予治安拘留15日。4月7日,薛被发现在拘留室洗脸池中死亡。

【 作者:  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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