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征求意见稿中对拘留所警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称,拘留所警察在执行拘留工作中,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行为,拘留所警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责。这部分的相关条款在正式发布的条例中消失。
昨天记者获悉,《拘留所条例》已于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记者王丽娜)
异地收拘须当地批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该办法只是针对受治安处罚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二是由于该办法效力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难以做出规定。条例的出台对于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条例明确,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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