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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21 19:27: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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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2月21日电(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惩治金融犯罪活动、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发展等一系列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推动金融自主创新。

  意见指出,为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法院将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将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将妥善审理涉及地下钱庄纠纷案件,维护安全稳定的信贷市场秩序。

  意见强调要采取四项措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包括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制裁金融违法行为,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具体而言,法院将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非法集资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虚假披露、洗钱、伪造货币、贩运伪造的货币,逃汇套汇、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等刑事案件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

  根据意见的精神,全国法院将在金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关注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

  意见还指出,为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交易的调研和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案件,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依法审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担保纠纷,避免财政金融风险传递波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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