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熟人在前面骑自行车,追上去用脚蹬一下车后座,这样的恶作剧恐怕很多人都做过。去年3月3日,在南京打工的23岁小伙张宁跟同事赵静一起骑车下班,途中也这样捉弄了一把赵静,没想到用力太大,造成赵静头部着地,严重摔伤。昨天上午,玄武法院认定张宁负事故全部责任,判他承担赔偿金6.4万元。当事双方都没想到,一次无心的恶作剧竟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更郁闷的是他们的老板谢先生,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赵静考虑到张宁赔付能力有限,已经提起工伤鉴定申请。由于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谢先生很可能要承担不菲的工伤赔偿。
事故认定书
女工摔成十级伤残 推她的同事应负全责
张宁跟赵静都在玄武区一家礼品店打工。去年3月3日傍晚下班后,两人先后骑车离开位于北京东路的店铺,沿太平北路由北向南前往新街口方向。赵静骑女式自行车,车速较慢,张宁骑老板娘的助力车,车速较快。途经鸡鸣寺公交车站时,张宁以较快速度从后面推了一下赵静,造成赵静失去重心,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据律师介绍,赵静头部着地,狠狠磕在路牙上,颅脑严重受损,现在神经功能存在障碍,已经出现的症状包括眼睛看不清,记忆力下降,嗅觉消失闻不到味道等。经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赵静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他是很突然地从后面推我,我没防备,一下子摔倒了,如果有防备的话不至于摔那么重。”庭审中,赵静毫不掩饰对张宁的埋怨。张宁未到庭,他委托的律师否认这一说法,称实情是赵静因为骑不动恳请张宁推一把,张宁才用手轻轻在赵静肩上推了一把,推完就松开了,赵静自己没扶好车把手才摔倒。这位律师还指出,赵静在事发后的两次笔录中说法有矛盾之处——第一次称张宁用脚蹬其自行车后座,第二次却说不知道张宁是用手推还是用脚蹬,言下之意赵静的说法不可信。赵静解释说,摔倒前感觉到一股很大的推力,像是有人在后面用脚蹬,但她没看到,不能百分之百确定,所以说法才有变化,她认为这是正常的。
从交警一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赵静的说法可信度更高。该认定书明确,张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尽管张宁的律师当庭提出“做好事”一说,但法官认为此说无证据支持,最终仍采信了交警部门的认定。
起初,赵静只起诉了张宁,索赔金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数项,开庭前,她将礼品店老板和老板娘追加为被告,并将医疗费、护理费从索赔项目中移除,准备走工伤程序。此举在礼品店老板看来很是精明。“她知道张宁是打工仔,没什么钱,就把我们拖下水,说当天张宁骑车外出是到分店拿营业款,属于职务行为,还说发生事故的助力车是我妻子的,我妻子作为车主要承担责任。其实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啊,我们太冤了!”礼品店老板谢先生郁闷地说。
庭审中,张宁的所谓职务行为遭到谢先生反驳,谢先生说,当天他跟妻子都在上海进货,并未指示张宁拿营业款。事实上,据其他员工反映,张宁去新街口是为了吃肯德基。
调解无果后,法官做出了判决。法官认为,不管张宁骑车前往新街口的真正用意是什么,他在途中推搡赵静的行为都不属于履行职务所做的必要准备,也非正常履行职务行为,而属于个人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应当自己承担。谢先生的妻子虽为车主,但本案事故的发生系推搡所致,并非车辆碰撞所致,而且车辆证照齐全,车主不应担责。因此,法院判决张宁一力承担赵静的索赔金额,6.4万余元。
老板受牵连
没给员工买保险 可能要承担工伤赔偿
尽管在这起案件中,谢先生夫妇被法院认定不需担责,但等待他们的还有一起更麻烦的诉讼。赵静此次索赔的项目不包括医疗费和护理费,这两项合计10万余元,她预备走工伤程序。因为事情发生在下班途中,又是交通事故,依法属于工伤范畴。现在,谢先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他作为礼品店老板,未与手下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工伤等保险,如果劳动部门认定赵静受伤属于工伤,高额的赔偿将由他承担。
“虽没有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肯定是存在,这一点我们不担心,我们准备先打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赵静的律师对接下来的维权信心满满。
谢先生很是委屈,他说,不签合同不交保险是员工的要求,并不是他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每招进一个员工,我都提出要签合同,他们不愿意,因为他们大多从外地来南京打工,流动性非常大,普遍不愿意被合同绑死。至于保险,我多次劝他们交,都不肯,只因为不交保险一个月到手能拿1700多元,交的话得扣200多,只能拿1500多。”谢先生说,员工执意不肯,他只得选择尊重,为防止出现纠纷,他让所有不签合同不交保险的员工在招聘表格上写了声明书,这些表格平时就放在店里,奇怪的是,事发后忽然少了两张,别人的都在,就张宁跟赵静的没了。
对此,赵静不愿过多回应,她在法庭上反复强调一句话——“请以证据说话”。
记者咨询资深劳资纠纷律师后获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各项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尽到以上义务,即便经过劳动者同意,即便劳动者出具“免责承诺”,一旦发生纠纷,劳动单位仍需担责。因为按照合同法的精神,违反法律法规的声明、承诺均属无效条款。此案也提醒用人单位,用工需依法,以防范不必要的风险。(文中当事人为化名)(玄法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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