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让王先生哭笑不得的是,在该珠宝店出示的刷卡单上,签的竟然还不是自己的名字。
“卡片明显是伪造的,连签名也不是我的名字,这样的盗刷损失银行理应负责。”王先生告诉中新网金融频道,这样的争议处理结果自己绝对不能接受。随后,已经对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安全性失去信心的王先生要求中国银行立即将自己的信用额度调低至2000元以下,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他,最低只能调至当前额度的10%。“申请之后等了好久,也没有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我办理相关手续。”
王先生说,由于自己拒绝接受银行的处理结果,中国银行表示要他到公安机关开立《信用卡盗刷证明》,然后继续等待处理结果。
到底谁该为盗刷买单?
近年来,随着各银行信用卡发卡量爆发式的增长,用户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例也屡见报端。
由于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去的判例中,储户告银行,就必须举证证明银行有过错。而以往的此类案件中,储户往往因无法证明银行有过错,最终无法追回损失。
曾经办理过类似案例的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永明认为,如果证据表明卡主确实没有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交易,那么就应由银行来承担损失。因为银行与信用卡持卡人之间成立的是一种由银行授信、在一定额度内,允许持卡人刷卡取现或者消费的合同关系。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储户身份标志,只有在三者一致时,才能允许交易。不管作案者如何取得卡号和密码,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允许银行卡、卡号和密码三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交易,导致盗刷发生,这就表明银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同时银行卡的造卡程序也存在安全漏洞。
据信息时报2009年1月9日报道,2009年1月,广州番禺区法院就对一起客户诉银行应承担自己信用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案进行了判决:不管银行的资金是否被盗,只要储户没过错,就有权根据储蓄存款合同,要求银行支付存储的资金。
此类案件中银行被判全赔当年在广东省还是第一例,也改变了以往由储户证明银行过错的惯例。
而这一判例也给予了王先生向中国银行讨回自己3万余元损失的信心。“我现在已经不对中国银行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抱有希望了,现在人证、物证俱全,我打算通过法律来维护我的权益。”
在采访接近尾声时,王先生在电话中语带无奈地说,自己之所以向中新网金融频道倾诉遭遇,是因为看到近来频频曝光的中银卡用户被盗刷后都迟迟未能获得妥善处理,反观自己在与中国银行的沟通中同样得到了简单冷漠的对待,投诉无门的无助感油然而生,只能寄望通过媒体使自己的遭遇得到关注和解决,更希望借此对中国银行的管理漏洞以及服务缺失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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