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日期前最佳”就是保质期。本报记者王若松摄
本报2月20日讯(记者王若松 实习生王赛南) 20日,本报刊出《买到过期巧克力超市赔偿十倍款》的报道后,引起不少读者的关注。“‘此日期前最佳’就是保质期吗?”“消费者遇到这种事该怎么办?”种种疑问牵动着读者的心。
记者在19日的采访中注意到,关于王先生所购买德芙巧克力的生产及保质期,商场内德芙产品背面标注的都是“此日期前最佳”,除此之外没有看到“保质期”等相关字样。那么,过了产品背面“此日期前最佳”中标注的日期,是否就说明产品已经过期呢?19日下午,记者曾尝试电话联系德芙公司,但由于适逢周日,德芙的客服电话无人接听。
20日上午10点,记者再次拨打了德芙公司的客服电话,工作人员解释说,“此日期前最佳”就是指的保质到期时间,根据相关规定,这样标注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记者发现,德芙巧克力的保质期限是以提前两天的方式予以标注的,举例来说,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10日的话,到期时间则为2012年12月8日。
同时,该德芙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还表示,德芙不会将过期产品出售给超市,对于乐购将已经过期的巧克力出售给消费者一事,属于超市失误,不是德芙公司的责任,但公司会对此事进行核实并予以相关反馈和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过期食品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据记者了解,出售过期巧克力对乐购来说并非首次。去年6月,市民刘先生就曾在乐购经四路店买到过7盒过期的巧克力,“当时找到乐购时他们也不承认,后来一气之下我就起诉了,法院也是判决乐购按照‘退一赔十’的办法给我了赔偿。”刘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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