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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学历也可申请任券商独董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11 14:22:00   来源: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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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独董的任职资格不再固守于本科以上学历的限制,专科学历也可申请高管资格。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表示,拟对《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中适当放宽证券公司独董学历要求,放宽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的限制。证监会表示,此举主要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两大原因

  法规需一致适应行业发展

  据了解,现行《高管办法》于2006年12月正式实施,在总结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完善了相关任职资格申请和审批程序,解决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未审先任”等问题,并强化了持续监管要求。《高管办法》实施5年多来,对于规范证券公司人员资格管理,完善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高管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首先,《高管办法》实施时间早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实施,简称《监管条例》),有关高管人员范围的规定与《监管条例》不完全一致;另有部分条款与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12月实施,简称《行政许可程序》)等规章的规定也不完全衔接。为保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需要相应修改《高管办法》。

  其次,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2007年8月完成后,行业转入规范发展新阶段,证券公司出现集团化、专业化经营趋势,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形势。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相应修改《高管办法》。

  >>两大修订

  完善任职资格放宽学历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此次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两点,分别完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制度和适当放宽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学历要求。此外,还新增了适当放宽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的限制规定。

  1完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监管

  目前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规定涉及两个问题,一方面《监管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属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高管办法》作为《监管条例》的下位法,需要与《监管条例》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众多,流动频繁,现行“每任必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为此,拟做出相应修改,如修改《高管办法》,规定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对未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任职的,要求在任职前重新申请任职资格(详见上表)。

  2放宽证券公司独董学历要求

  现行《高管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独立董事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实践中,证券公司通常聘请业内知名专家担任独立董事,这些人往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但由于历史等因素,并不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为此,修订后的规定为“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此外,还将证券公司提交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报告的期限由3个月修改为2个月,以与《监管条例》第25条规定保持一致。

  >>新增内容

  放宽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限制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结束后,证券公司的管理模式呈现集团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引发了证券公司相关人员在全资子公司等任职的问题。

  为适应管理模式变化的需要,有必要在保障业务的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并具备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一定职务。记者注意到,修改稿增加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款。

  (记者敖晓波)

【 作者:何敏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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