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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城管围观执法:欠缺操作性 无法持续使用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11 04:50:00   来源:工人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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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观执法”值得肯定

  -律师 梁杰

  我认为,类似的 “围观执法”值得肯定。

  城管执法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就是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这也是为什么城管执法面临诸多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受到许多人诟病的取缔违法设摊的执法行为,本来是城管的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管就有渎职之嫌,而管又涉及小商小贩的生计。好言相劝可能不起作用,释明法律后果人家也不怕。在一方要依法取缔、一方以生计为由不肯退让,加之城管人员和摊贩时有过激言行,矛盾容易被激化,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但无论如何,城管使用暴力肯定是不对的;城管在执法中面临的困境也必须正视。

  相比较而言,警察执法的事项,抗法情况发生的较少,因为违法成本相对要高。这就使得涉嫌违法者由于忌惮法律后果,对警察执法较为配合。即便不配合,法律也给予警察采取适度强制措施的权力。由此看来,违法者 “怕”警察,怕的不是警察个人,不是制服和警械,而是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然,城管执法对象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这与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关。但不管怎样,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是直接导致城管执法难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城管部门和城管人员采取各种柔性执法的方式,我认为不应简单地加以否定。

  评价行政执法的效果,一要看执法的成本,二要看手段,三是要看能否达到执法目的。之所以发生暴力执法,往往是过于追求执法目的,而忽略了手段的合法性和社会的观感的结果。

  从南京城管方面的最新回应来看,这是一次“柔性执法”当无疑义。劝说也好、围观也罢,我认为这样的柔性执法方式,一是成本并不高,二是手段合情合理合法,三是达到了执法目的,这就值得肯定。

  当然,城市管理既是老话题,也是新课题,如何做好城管工作,目前似乎还未找到各方满意的良方,尚有待从立法、执法等各个层次和方面进行探索和完善,但这又是另一个更大的话题了。

  更多显示城管无奈

  -律师 潘轶

  我认为,也许是基于对城管暴力执法的厌恶,因此当人们忽然遭遇城管沉默的“围观执法”时,反而有些不知所措,于是叫起好来。但在我看来,类似“围观执法”、“眼神执法”的所谓创新,只是透露出城管执法的诸多无奈,无甚值得肯定之处。有人说,城管执法不动粗、不暴力,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但在我看来,这样的标准似乎是过低了。

  以街面上最常见的执法者交警为例,没人会认为交警不暴力执法就值得肯定。据我所知,目前很多地方对交警执法规范的要求甚高,这既包括执法程序的规范,也包括执法的动作、态度、用语等细微之处。如果稍有不规范,被处罚者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反映,一旦查实,交警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文明执法”对交警和公众来说都已经深入人心。

  为什么到了城管这里,“非暴力”就会换来人们的交口称赞?我认为,一方面是因为城管给人们的固有印象不佳,另一方面也是城管的工作性质使然。某种程度上,城管的确有自己的苦衷和难处。简而言之,就是“事繁力弱”。作为一支行政执法力量,城管“管”的事可谓五花八门,涉及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

  以上海市政府官方网站上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公示”为例,其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达167项,如“对擅自堆物、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经批准堆物、搭建、设摊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对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从事经营性洗车活动或者超出门窗、外墙设摊经营的处罚”等等;涉及的行政强制事项有35项,如“对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对乱设摊、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工具的暂扣”等等……

  但和执法事项之繁重相比,城管本身的威慑力和强制力要弱得多。而暴力执法既然已是众矢之的,城管部门只能无奈地采取“围观执法”、“眼神执法”等方式。总之,类似 “围观执法”的方式如果偶尔为之并能起到效果,不是坏事。但作为一种创新或者尝试,显然欠缺操作性,无法持续地使用,因此也让人无法对其效果给予过高的评价。

【 作者:吴博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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