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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为保利润不守承诺 新一轮购房纠纷被引爆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10 14:37:00   来源:南方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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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业主应寻求法律支持

  对于业主们的维权,广州威戈律师事务所的陈宇昆律师向记者表示,这种行动合理,但在过程中应该要注意的问题不少。首先就是业主们的行动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是关键。“如果在购买合同中并没有明显注明,除非出现重大的违约,业主维权才能得到支持。”据陈宇昆律师介绍,比如小区规划的容积率、绿化的比例过小等等,业主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开发商赔偿。

  像上述的案例,有一些部分业主还是可以通过集体维权的方式与开发商交涉,比如公共区域用材,已经在合同里注明,可以协商解决。而房间内新增的飘窗,也有法可依。“如果新增了飘窗而导致建筑面积减少,差额在3%以上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差额0.6%-3%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按购买单价进行相应的赔偿。”

  事实上,上述楼盘业主们的举动,在当下颇为值得关注。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现在购房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特别是在现时的市场环境之下,不仅仅是价格,包括户型、质量这些细节都已经被业主们放在显微镜下,开发商以往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市场。记者 蒋劲劲

  维权案例

  延迟交楼一年余,业主获赔64万

  2009年1月8日,王某(化名)和开发商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坐落于广州市越秀区文德长塘街77号德雅轩的一套房产,面积约131平方米,房款为194万余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通过规划、消防、煤气、电梯、水电验收的上述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逾期每日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交楼期限届满后,王某认为开发商不具备交楼条件,拒绝收楼,要求支付违约金。王某等业主委托律师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

  一审庭审中,开发商称已经符合交房条件。越秀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王某于2011年6月27日收楼入住。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现该案在执行中。王某在立案时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开发商55万元的存款,并多次申请续冻。2011年1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诉人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被上诉人王某支付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1年6月27日之日止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每日按照王某已付房款194万余元的万分之五计算),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据此,开发商延迟交楼一年余,业主王某最终获得赔偿损失64万。

【 作者:胡可璐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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