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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藏獒伤人事件:爱狗就更应该爱人

2013-07-04 14:21:00 来源: 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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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刑事角度看,由于藏獒是烈性犬,它的伤害行为很有可能造成他人重大伤害或死亡,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藏獒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面临的除了赔偿受害方损失外,还要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狗咬人原本不算新闻,除非它是藏獒。

  仅6月27日,北京和大连就发生两起藏獒致人死伤事件。本报记者怀着担忧,对合肥市进行调查,发现生活着藏獒数千只。这个数字足够对民众形成警告。值得注意的是,合肥市早有“限制养犬条例”,尤其限制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但现实生活中,大型犬乃至烈性犬的身影,一直伴随着大家。

  作为人类的朋友,犬类应该得到关心和爱护,但这位朋友因为“人格”上的缺陷,是决不能真正平等对待的,它们永远是人类的附属品。在关心爱护它们的同时,严格监督与管理,是我们应尽的职责。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犬类虽有“爱心”,但是单向度的,它们很难把对主人的爱,惠及陌生人。诸多市民与网友给本报的精彩评论,重点谈到了烈性犬无端伤人的问题。

  这个问题根源在狗的主人。动物行为学家很早就发现:狗的主人认为自己拥有这条狗,而在狗的眼中,主人却是它的“拥有品”。狗本身并不认为自己“附属”于其主人。因此,狗会遵从自己的“想法”,做出一些完全违反主人和他人意愿的事情。所以,主人如果不注意控制爱犬的“独立性”,必有隐患相随。

  这个隐患目前已经在社会上广泛暴露,而人对狗的管理疏忽,最终表现为对他人安全的漠视。“打狗看主人”的一个内在含义是:法律不会真的去追究一条狗,因为“狗咬人”,本质上是“人咬人”。

  一个人如果爱一条狗,那么他就更应该爱人。在笔者看来,这种“爱”,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爱的普及,而不是反过来——因为爱狗,进而爱人。对于一个有理性的成年人来说,爱因为其广泛与深刻,而显得世界是美好的。对爱的追求和拥有,是人类毕生的理想。这种爱也包括了猫狗在内。它具有强大的安全感、彻底的净化力,它就是世界存在的意义。它体现为道德,但又远远高于道德,因为相对于道德,爱更像其灵魂。

  爱一条狗,需要以上的逻辑吗?需要。因为不是基于这种逻辑的“爱”,可能会导致他人的“怕”。这种“爱”因为其狭隘性,就不是真正的“爱”。比如部分人购买藏獒,是为了投资。他们爱的甚至不是狗,而是钱。当然笔者支持这种合法的投资手段,但必须提醒: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养狗,都要一个基本背景:关爱他人。要将爱落实为爱,其后的一切追求,才成其为美好。

  本报今天刊出的律师建议中,特别强调了针对养狗的立法和行政管理。这是对的,但应指出,这是治标不治本的。我们需要立法,更需要“立爱”。当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时候,我们很难认为那是人类的进步,因为基于浩瀚的法律规章的社会运行,有“机械化倾向”,其漏洞可能是无止境的。人类在这种“进步”中,会加大社会运行成本。如果本报能将“爱”融汇到人群,去最大限度地在日常生活中“取代”法律的话,那么,至少在有关养狗的话题上,就不会再有什么不好的新闻了吧?( 张小石 )

[作者:肖媛媛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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