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后通过网络打赏等方式“洗钱”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
中原网讯(记者 王书领 通讯员 朱国涛 郑萌)日前,郑州市有群众报警称,收到手机短信提醒自己在银行留存的身份信息已过期,需要登录短信中的链接进行认证。报警人录入个人信息后,银行卡内的钱款被莫名转走,到银行营业厅核实后,发现该短信系诈骗短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刘某雇人开车携带伪基站设备到郑州市等地,通过发射器向周边不特定群众发送诈骗短信。群众按照短信内容提示登录虚假网站后,刘某能够通过非法手段从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银行卡密码等,然后以向某网络平台充值、打赏等方式,用被害人银行卡里的钱进行消费,收款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将钱返还至刘某的账户。
裁判结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承办人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嫌疑人刘某涉嫌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同时涉嫌洗钱罪。
通过分析刘某的作案手段、作案方式,检察官发现,本案不同于传统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不是因为受到短信的诱骗将钱直接转给刘某,而是刘某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通过消费被害人银行卡里的钱获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结合最高检《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中有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中,刘某冒用他人银行卡信息消费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最终,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和洗钱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检察机关在对案件定性时,要准确把握所涉罪名的特点,准确界定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在认定上游犯罪时,要同步审查嫌疑人是否涉嫌洗钱罪,并依法追诉漏罪。
本案中,刘某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后,通过消费的方式转移他人银行卡里的钱,意图切断涉案钱款的来源及性质,该转移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不同。刘某的行为,系对“黑钱”实施动态的“漂白”,意图在虚拟币和货币之间完成转换,符合“自洗钱”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范畴,行为人自己实施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特定的上游犯罪后,又实施洗钱行为的,构成洗钱罪。反洗钱工作事关我国金融安全,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准确认定上游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当加大对洗钱罪线索的同步审查,全面审查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持续加大追诉力度,依法严惩洗钱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空间。此外,还需要从金融监管、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打击等方面努力,全方位、多层次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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