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规定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按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三)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
(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五)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六)建筑施工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防止泥水溢流,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泥土和建筑垃圾;
(七)国家、省、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工作,应当遵守《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扬尘、扬沙等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应当增加洒水、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第四十四条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市政、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四十五条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开采后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第四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