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昨天,省高院出台《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下称规定),即从10个方面提出19条措施全面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权”,让我省刑事审判工作更加“人性化”。
定罪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保障死刑罪犯有临刑会见近亲属权;被告或辩护人提出“刑讯逼供”的必须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罪证据必须法庭出示等。
定罪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得久押不决
《规定》要求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全省各级法院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对定罪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不得对被告人久押不决或者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李怀亮案,即因证据不足,长期不能定案,造成李怀亮被长期羁押近12年。此前,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透露,指控李怀亮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其归案后曾经作过9次有罪供述,但实际上,该案件存在多处疑点,如血型问题,侦查人员在现场发现一摊血迹,经鉴定为O型,而被害人血型为A型,李怀亮血型为AB型……
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规定》出台后,全省各级法院要坚决贯彻疑罪从无裁判原则,在既没有“真凶落网”、也没有“亡者归来”的情况下,只要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就要依法宣告无罪。
不得让被告人以光头形象、穿囚服参加庭审
《规定》出台后,进一步要求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审查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提及尊重被告人人格尊严,去除“犯罪化标签”这项内容时规定,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庭审;不得要求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参加庭审;不得让被告人坐囚笼;提供桌椅、纸笔,方便被告人记录各方的发言,为自行辩护做准备。
《规定》要求执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异议的关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要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其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有“刑讯逼供”,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规定》明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有刑讯逼供的,法院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审查,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旦提出有“刑讯逼供”嫌疑,如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官表示,可以通知办案的公安人员出庭、拿出全程的录音录像及相关证人出庭等。
辩护律师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法院要调查取证
《规定》要求,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应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为辩护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卷宗材料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援助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工本费。
对于辩护律师提供重要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调取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确保不遗漏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证据。
在庭审中要让被告人把话说完,让辩护人把意见讲完,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规定》还强调的一点,裁判文书中,一定要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的采纳与否给予回应,并说明理由。
死刑罪犯有权“临刑会见近亲属”
2013年7月12日,长沙市中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中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后来,长沙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称罪犯曾成杰在刑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
对于这种公众关注的焦点,《规定》明确,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告知其有权会见近亲属,并征求近亲属是否会见的意见。罪犯或其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必须及时安排会见。
倡导全面执行注射死刑,避免枪决
省高院刑庭办案人员说:“尽管刑事诉讼法上规定可以通过注射和枪决两种方式执行死刑,但目前河南各地法院基本上都是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体现了罪犯的人格尊严。”
而《规定》对此提出新要求,执行死刑也应维持罪犯的人权尊严,一般应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避免使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同时,要求执行死刑前,应询问罪犯有无遗言或遗嘱需转告家属。罪犯留下遗嘱的,应当在执行完毕后及时转交其近亲属。有口头遗言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告知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