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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消防条例施行 为避免火灾城区禁放孔明灯

2014-04-24 07:58:38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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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设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建立消防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消防应急救援能力。

  发生灾害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等级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可以根据灾害等级和特性,授权专业部门实施指挥。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履行政府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责,共同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

  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车辆、器材和其他物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推诿、拖延。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立即返还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三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五十四条消防车辆在执行扑救火灾或者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

  指挥员有权决定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清除。

  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和执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志愿消防队员在工作时间参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工资、福利。

  第五十六条对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表现突出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编辑:岳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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