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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消防条例施行 为避免火灾城区禁放孔明灯

2014-04-24 07:58:38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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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六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大型批发市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四十七条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专职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队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九条联防队、巡防队和保安组织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建设灭火和应急救援训练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装备,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编辑:岳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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