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2月16日电(孙晓林 祁慧蓉)记者16日从重庆奉节法院获悉,陈某因在河中电鱼时过失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现年39岁的陈某,系奉节县某镇农民,小学文化。2013年7月5日20时许,陈某和李某在奉节县某镇一河段用自制捕鱼器电鱼时,因陈某疏忽大意,在未关闭自制捕鱼器电源的情况下,让调节器与控制开关之间连接线上的接头落在水里,导致李某触电死亡。经鉴定,李某系电击致呼吸、心跳停止死亡。
案发后,陈某与李某的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予赔偿,得到了李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与李某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