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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人肉搜索”勿成正义光环下的私刑

2013-12-16 10:10:00 来源: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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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广东陆丰警方立案侦查后,将服装店主刑拘。(12月15日《京华时报》)

  也许这是这名“90后店主”及参与者事先都并没有想到的结果。“人肉搜索”竟能闹出人命,如怪兽般吞噬了花季少女的生命。网络暴力竟会如此失控,让搜索的发起者也面临牢狱之灾。

  在法律责任上,如果琪琪并非偷窃者,店主将可能面临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使琪琪真是偷窃者,店主也将涉嫌侮辱罪。可见,对于店主刑责而言,琪琪是不是偷窃者只是影响罪名的因素。今年9月“两高”发布的法律解释已经规定,诽谤罪本是自诉案件,但“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则将被视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转化为公诉案件。

  近年来,借着正义之名,“人肉搜索”成了很多网友的一种习惯。这种技术手段,本身并不存在合法或违法的问题。“人肉搜索”虽无原罪,甚至还带着正义的光环,却在实际中常结出违法之果。这是因为“人肉搜索”和任何事物一样有着法律边界。这个边界就在于其所附带的目的和行为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规,也不能与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否则将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而在实践中,“人肉搜索”常常异化成了主观定罪的“判决书”,更是行使法外之罚的“通缉令”。一方面,“人肉搜索”所指内容往往真假难辨;另一方面,即使网友提供信息是真实的,也常常给搜索对象带去生活、工作的种种不便,也将侵害他人利益。

  也许有人会疑惑,“人肉搜索”应该认作是一种监督,何错之有?其实,如果网友只是纯粹为了监督,应该将内容和结果仅提供给相关执法机关,这就可以看作是公民在用正当且适当方式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而将搜索内容、过程和结果进行扩散的附带行为,实际上已经超过了监督的范围,这是在动用“私刑”,使被“人肉”者及其家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饱受社会舆论的苛责。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应当更进一步意识到,网络只是现实社会的衍生,现实所存在的所有法律责任都能映射到网络上。在网络资讯异常发达,虚假、违法信息漫天飞的当下,每个网民都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发帖、转帖只在一瞬间,而事后的违法责任追究则可能影响终生。(公务员 舒锐)

[作者:杜雯雯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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