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相 4·20芦山地震发生后,香港政府通过赈灾基金拨款1亿港币支援救灾。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表示,香港政府已要求四川省政府提交拨款用途评估报告,但未设定期限。她重申,若当地政府对捐款使用不当,须全数退还。(10月17日《南方都市报》)
若使用不当,须“如数奉还”,这看似苛刻,却不过是香港政府调拨善款后的惯常做法。去年5月,因援建的绵阳紫荆民族中学被拆,香港政府就曾收回200万港币捐款,将其回拨到特区政府设立的四川重建基金中。收回捐款,让不少内地民众开了眼界。
在有些人看来,捐出的款物就像泼出去的水,覆水难收。而香港政府在赈灾拨款后,非但指定捐款用途,而且密切关注、不时询问、及时追踪,要求提交拨款用途评估报告。而以“使用不当”为前提的捐赠收回机制,也很严苛。此举意图,就在于让捐款“用到刀刃上”。
实质上,捐赠可有条件地收回,也是恪守契约精神。后置性地收回,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违背契约”的追惩。这既给受捐者敲响警钟,须循规蹈矩、履责尽职,也是在倒逼善款得以“善用”。
相较之下,在内地慈善领域,监督机制仍偏于孱弱。慈善信息的不透明,行政主导下的慈善运作效率低下,募捐动辄“指标摊派”,“雁过拔毛”式利益攫取,都印证着慈善监督尚处在亟待完善的状态。在此语境下,捐赠收回机制,不乏借鉴意义:监督的目光,或能促使慈善运作更趋规范,增强透明,有序操作,对接公众期许。
若慈善监督疲软,则无异于对违规运作的“高容忍”。就此而言,香港的“洁癖式慈善监督”,包括捐赠收回机制,的确应好好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