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法律责任
冒用“120”急救标志 最高罚5万
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相应法律责任的制约。
《条例》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更新和改善,对紧急医疗救援机构、急救医疗中心(站)、急救人员、普通市民的违规行为,都明确了其法律责任。
冒用急救医疗中心(站)名称或者“120”急救标志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调度指令,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登记、保存和上报急救医疗信息,由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急救医疗中心(站)如果有这些行为: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配备的急救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不服从指挥调度或者拒绝、推诿、拖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急救医疗车辆和急救人员的;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等,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急救人员如果未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未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救治,造成伤病员身体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对市民也进行了一些规定,如果有这些行为:擅自喷涂、安装、使用急救医疗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恶意拨打“120”社会急救医疗特服电话;阻碍执行急救医疗任务的急救医疗车辆通行;非法扣留、损毁急救医疗车辆及急救医疗设备等,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背/景/
现实呼吁
新的社会急救条例出台
根据现实的状况,制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检验这些法律法规,从而再不断地完善,以便更好适应事物的不断发展——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现实的需要,也将经历现实的检验。
《郑州市社会急救管理规定》也是如此。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2007年制定的《郑州市社会急救管理规定》中,规章部分内容出现明显滞后。主要体现在:社会急救医疗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全市应急系统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急救医护人员队伍建设需要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的综合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增强;对弱势群体的急救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黑急救站(车)、骚扰电话、阻碍紧急救护及其他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逐年增多等问题。”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江涛介绍说。
“社会医疗急救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随着郑州都市区建设的发展和城市规划的不断扩大,市民对于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李艳说,“市人大常委会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立法资源极度稀缺的情况下,就急救医疗工作制定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希望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来提高郑州市社会医疗急救工作的能力,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于是,在现实的呼吁中,为提高我市社会急救医疗服务能力,更好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亟待补充和完善的《郑州市社会急救管理条例》被列为2013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项目。
今年2月,市政府法制办提前参与到条例起草工作,先行主导条例的立法理念、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随后,会同市卫生局、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对条例初稿进行了全面立法审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办公会逐条研究,并提交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条例(草案)》。
为了保证《条例》的公正、科学,在制定过程中,先后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等系列法律法规,还借鉴了武汉、广州、南宁、西安等地方立法。
同时,在郑州人大网、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网、郑州日报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基层单位和人大代表座谈会等,多方位征求各方面意见。集腋成裘,先后共收到批示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87条,经逐条研究,采纳150余条。
“法规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有特色、不抵触、可操作原则,《条例》第一从实际出发,第二具有郑州的地方特色,第三是可以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李艳介绍说,条例具有这三个特色。“具体来讲,《条例》有这些亮点:收费公示;‘120’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时候享有优先通行权;擅自动用‘120’车辆执行非急救任务,最高可以罚款5万元;对身份不明的人员和身份明确却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人员要先进行救助等。”
2013年6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
8月29日至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第二次审议《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经过为时两天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提出宝贵意见。如为突出急救医疗社会公益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列入条例中;为加大处罚力度,针对冒用急救医疗中心(站)名称或者“120”急救标志的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变更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过再次修改,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