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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通过《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2013-09-02 09:25:47 来源: 中原网-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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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草案表决稿)》

规划社会急救

医疗体系建设

地铁要建救护组织

我市地铁一号线通车时间日益临近,“在地铁等单位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技能培训。”这样的规划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的规定首次出现在《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内。

《条例》就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方面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制度,对急救医疗中心(站)进行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派参与大型群体性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紧急医疗呼救,按照规定登记、保存和报告急救信息;定期组织急救医疗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和学术交流; 保障通讯指挥调度平台、网络设备、通讯信息集成设备的运行等。

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要履行的职责包括: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服从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范,负责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与接诊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开展急救技能培训、急救知识宣传工作;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配置并及时维护更新急救设备、器械等。

哪些医护人员可以上救护车?《条例》指出, 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三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具备两年以上的临床经验。

有些人群密集的地方也要建立救护组织,《条例》对这些地方进行了明文规定:机场、车站、地铁、大型商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技能培训。

[作者:记者 李娜 文 丁友明 图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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