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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葫芦施工受伤致残 状告出租人获赔2万元

2013-08-29 17:20:0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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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大竹县一男子因租用他人葫芦,在修建房屋时被摔伤致残,男子遂将出租人告上法庭,出租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租用葫芦修建房屋被摔伤致残
  2010年10月10日,家住达州市大竹县的刘建因要修建房屋,遂向周朝租用葫芦,准备用其搭建跳架,粉刷房屋外墙。次日上午9点许,刘建在进行房屋第二层外墙粉刷作业时,葫芦的支撑钢筋突然断裂,致使跳板塌落,刘建从跳板上摔在地上,不能动弹。
  随后,刘建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于月底出院以及后期治疗,共计医疗费花去3万余元。后被鉴定为伤残等级10级。
  刘建遂将周朝告上法庭,要求周朝支付医药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

法院调解化纠纷 双方和气结案
  经过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而原告也应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施工,也是造成其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故原告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
  周朝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周朝赔偿刘建损失2万余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黄玉沾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黄晶

[作者:张玉玺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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