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召开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了困难家庭医疗保障及毕业生就业帮扶、社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家庭院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报销水平、困难居民参保报销档次、优抚对象保障水平、对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进行调整,同时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加大医疗临时救助力度,增加医疗救助次数,健全生活和医疗帮扶机制;在摸清困难家庭基本情况基础上,将全市城乡低保户和特困救济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帮扶范围,开辟就业渠道,努力实现帮扶一家、脱困一家。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意见》包括完善社区居委会设置、强化社区居委会职能、加强社区队伍建设、加大社区工作保障力度四个方面,对加强社区工作提出了十项措施:合理确定社区规模、适时成立社区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居委会工作、加强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优化社区工作者配置、加强社区工作者培训、逐步实现社区工作者职业化、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推动社区办公服务设施达标、不断增强社区工作经费。《办法》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通过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细化部门相关职责、强化物业企业监管,同时对群众高度关注的物业管理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到期届满,需进行修订重发。记者了解到,《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建设要求。比如修订后的“规划选址”中增加了公租房“实行集中建设与分散配件相结合”的规定,要求同步配建教育、社区服务、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小区管理”中,明确要求公租房项目要“实施社区综合管理”“设立居委会,项目入住时同步开展工作”。在细化申请准入环节方面,在原《试行办法》中申请家庭须符合“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的规定。在完善公租房退出管理方面,原《试行办法》中,公租房退出规定较为单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以腾退为主,《办法》则在退出环节给予一定时间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执行,使政策更加人性化,有利于推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此外,《办法》还对履约担保进行了规定,目的是强化承租家庭履约缴纳租金意识,增强司法执行力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目前,在已入住的项目中,提供担保的家庭中没有一户发生欠租行为。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和《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