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江苏连云港)市司法局了解到,日前,市公证处接待了一起特殊的赠予公证咨询申请,市民王先生准备将其名下的所有房产赠予比自己小20岁的女友。公证处依据《公证法》第31条规定,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不予办理。
原来,王先生是某国企领导,收入不菲,由于和原配妻子感情不和,两人已经分居三年多,但没有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分居期间,王先生结识了现在的女友并同居生活,为了给女友一份保障,王先生打算将房产赠予她。公证员了解该情况后,告知其虽然该赠予确为赠予人的真实意思,但从《民法通则》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出发,人们行使任何民事权利行为都必须符合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否则即无效。同时,《公证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因此该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龙江从《婚姻法》角度分析了该事件,我国《婚姻法》规定,“无论分居多久,只要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仍然存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先生赠予情人的房子是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置。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女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妻子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其次,《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配偶一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因违反忠诚条款而作出的财产处理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通讯员 李妍 张鑫 记者 崔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