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区的杨某因为征地拆迁分得巨额征地补偿款,一夜暴富令他变得游手好闲并嗜赌欠下赌债,与同居女子程某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处分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矛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邕宁法院法官调解,两人重归于好,主动撤回了起诉。
邕宁区的杨某与程某于1996年初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先后生育了一子一女,但两人却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起,杨某所在的村集体陆续开发,杨某一户分得征地补偿款约92万元。然而,自从分得巨额征地补偿款后,杨某变得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在外面参与赌博,并因此欠下巨额高利贷。
为此,程某与杨某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为防止杨某拿补偿款去赌博,程某变更存折账号,并将部分存款进行了转移。杨某恼怒程某对自己金钱上的管制,经常对程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的感情急转直下,今年4月,程某向邕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配子女抚养问题。邕宁区法院受理此案。
杨某希望与程某重归于好,在收到法院传票以后,请求法官进行调解,主办法官向程某做了初步的调解工作,程某仍坚持要开庭审理此案。杨某在此种情形下,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进行同居析产,分割剩余的征地款48万余元。邕宁区法院分别受理了此两个案件并进行了合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了解到,程某与杨某之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处分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缺乏沟通、互不信任所致。本着维护家庭和睦,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办法官继续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经过法官的开导,杨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程某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赌博,不再殴打程某,要对家庭和孩子负责。随后,两人分别撤回了起诉。
■法官释法
同居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在实践中,同居关系虽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甚至有了孩子,因此,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时,就会产生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记者郑芳 通讯员 韦念成 周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