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黄女士称她在小区电梯里被砍伤,物管应该负责任。重庆晨报记者 李斌 摄
黄女士住在哥哥家中两年多,不幸的她回家时在小区电梯里被抢劫者砍伤。事情过去近一年,伤痛仍在继续———前期治疗费已经花了十几万元,后期还有一大笔医疗费。
昨天,黄女士将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沙区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下夜班遭遇抢劫被砍
去年6月21日22点50分许,下夜班的黄女士刚进入江枫美岸小区电梯,就被嫌疑人左泽尾随进入电梯并实施抢劫。呼救声将慌乱的歹徒激怒,黄女士头部、手部被砍20多刀。随后,左泽从小区大门逃走。
黄女士忍痛走出电梯,哥哥黄晋此时发现了她,送医抢救并报警。
几分钟内命运就瞬间发生改变,生活似乎和她开了个“玩笑”。被砍伤的黄女士伤得不轻:多处开放性骨折、失血性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几天后,嫌疑人左泽落网,判刑13年,收监服刑。
开庭前,法官通知左泽有权委托律师。但他没有委托律师,也没有到庭。“事实上,左泽几乎没有经济能力,诉状主要针对物管公司。”黄女士坦言。
诉状上,左泽是第一被告,小区物管天穹物管公司是第二被告。黄女士认为,物管应该承担40%的责任。
现在不敢一人坐电梯
黄女士以前是药品检验员,老公长期在外地出差,“我没有自己的房子,和我妈妈一起住,我俩都住在哥嫂家中,两年多了。”
受伤后,双手活动能力大大降低,尤其右手不能弯曲,检验员不能做了,在他人介绍下,黄女士在一家出版社从事刊物校对,“以前的生活完全颠覆了,收入大不如从前。”
黄女士的手还需要植皮,前期治疗花去很多钱,后期还有一大笔医疗费。黄女士决定,向嫌疑人左泽及天穹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要求物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我现在都有心理阴影了,不敢一个人坐电梯。”她说。
原告
我是房屋
实际使用者
黄女士:物管有责任
1.黄女士的居住身份
黄女士:我于2010年9月入住小区,小区很多住户都和我认识。水电气费、物管我都按时缴纳,证据证明我是实际使用者。小区业主手册里规定,物业服务合同面向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者,而我应属于后者。
2.物管该不该负责任
黄女士:物业中心给我开具居住证明,我按时缴纳各种费用,说明我是实际意义的房屋使用者,双方形成实际的物业服务合同。物管因违反服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少要承担补充责任。
3.物管的安保对象
黄女士:业主直系亲属的安全谁来保障?物业公司对身份的限定,不应只限于业主。
被告
她不是业主
没合同关系
物管:我们没责任
1.黄女士的居住身份
物管:我们的业主手册里规定,非业主使用者是指租赁户,即承租人,你是业主的亲属,是访客,不在我们的物业服务对象范畴以内。
2. 物管该不该负责任
物管:要么按《侵权责任法》,要么按《合同法》来起诉,按前者,我们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是对她造成伤害的嫌疑人,不应承担责任;按后者说,你不是业主,合同主体更谈不上。
3.物业和安保的联系
物管:我们只对业主安全负责。首先物业公司是盈利机构,是有偿特定的服务,具有一定选择性,不是针对任何一个人,黄女士不是业主,哥哥黄晋才是业主,因此根据物业服务协议,哥哥跟物业公司有合同关系。
重庆晨报记者 封璟 实习生 甘璟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