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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梯夹断男童3根手指 超市被判赔偿32万余元

2013-03-28 14:01:00 来源: 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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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泉山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星光小学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去年4月14日,3岁男童王文波在家人带领下去超市购物。上扶手电梯时,王文波不慎摔倒,食指、中指、无名指被电梯齿条夹断。在与超市协商未果后,男童父亲王荣将新一佳超市成功分店以及徐州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方承担70%的责任,支付原告各种费用共计32万余元。

  -事发经过

  手指被卡电梯缺口

  2012年4月14日下午2点多,当时2岁多的王文波和10岁的姐姐在小姨刘红带领下,去中山南路上的新一佳超市购物。在距离电梯一两米远处,刘红左手牵住王文波一起朝手扶梯走去。但王文波经过手扶梯左侧的下行梯时,不慎摔倒。同时,他右手被下行梯底部缺失的齿条处卡住。刘红赶忙抱起王文波,却发现王文波的食指、中指、无名指都只剩下一节。

  王文波随即被送往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生在给王文波止血的同时,让赶来的孩子的父亲王荣等人赶紧去找小孩被截掉的手指头。同时,让他们准备将孩子送到徐州仁慈创伤外科医院。王荣回到超市,让电梯停下后,找到被电梯缺齿夹掉的手指。他拿着被碾掉的指头赶到仁慈医院。医生查看后告诉他,手指已碎,没有成活率,只能截掉。等孩子六七岁时,可将脚趾移植到手上,或者等长大后安装假肢。

  王文波在5月7日出院后,新一佳超市将住院期间的1万多元费用进行了结清。此后,王荣再去找超市负责人,协商小孩后期治疗以及安装假肢费用等,超市负责人却拒绝协商。

  王荣告诉记者,自己的妻子患有心脏病,每次一看到孩子残缺的手指,都是痛不欲生。

  同时,王荣发现,新一佳超市在事发后第二天,即4月15日就更换了底部齿条。而在事发一个多月后,新一佳超市又将整部电梯进行了更换。

  多次协商未果后,无奈,王荣将新一佳超市成功分店以及徐州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都告上了法庭,并请求共计47万余元赔偿。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32万余元

  昨日,泉山区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考虑到此案对未成年具有警示意义,泉山区法院将开庭现场移到了星光小学。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王荣的代理律师,主要针对新一佳超市内的手扶电梯质量提出质疑。原告方提出,小孩摔倒后,之所以发生如此惨剧,是因为超市内手扶梯残缺的齿条造成的。如果不是手扶梯底部有缺口,小孩摔倒后,手就不会被电梯卡住。庭审中,法官也要求超市提供电梯质量报告以及年检证明,但被告方新一佳超市未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而被告方新一佳超市则将辩护重点放在小孩临时监护人,即王文波的小姨刘红未尽到监护责任上。他们认为,王文波在朝下行电梯方向奔跑,是逆着电梯而上,但刘红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小孩摔倒,刘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新一佳超市并为此提供了一段事发时的视频。但由于距离过远,人群过密,事发经过并不能清晰展现。新一佳超市代理人同时辩称,他们所支付的医药费,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一佳超市属于公共场所,未尽到保障公众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被告方新一佳超市未能提供事发时的手扶梯的质量证明以及年检证明等,应认定超市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王文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该承担起充分的监护责任。

  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方新一佳超市成功分店以及徐州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临时监护人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应在十日内,支付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器具及更换费用共计32万余元。(记者 李梦琪 通讯员 梁伟 王妍 摄影报道)

[作者:王永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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