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成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成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报请许可对王成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鉴于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东港市孤山镇大鹿岛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成远涉嫌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许可对王成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