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又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肖先生认为刘女士父母的证言会倾向于刘女士,不能说明双方感情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所提交网络聊天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所调取公安机关对刘女士受伤一事所作笔录仅有其本人陈述,不能证明肖先生对其造成损害的事实。刘女士父母所作证言也不予采信,故刘女士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对策
家暴不承认,你有证据吗?
据了解,2010年至2012年8月,顺义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离婚诉讼有625件,其中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61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7件,认定率为11.5%。
家庭暴力认定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举证难,进而导致法官认定难。原告举证难主要体现在举证能力差。
此类案件中,原告被打后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的影响,有些女性被打后往往忍气吞声,不向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求助;不对家人、朋友、同事诉说;不报警;对伤情不及时拍照留存;受伤后不及时就医。
原告证据效力往往存在瑕疵。警方的出警记录上记载不明,无法据此确认家暴的存在;对于女方提供伤情照片或医院诊断书证明被打的,男方拒绝承认是其所为;原告申请娘家人出庭作证,被告认为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不认可证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