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的醉酒驾车伤人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这一规定引发争议。
按照修订后的刑法,醉酒驾车是犯罪行为,一个人犯罪致他人伤亡,难道不该自己赔偿,而由保险公司埋单吗?这不是变相纵容酒驾、醉驾吗?可能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但我认为这个规定没问题,很合理。被保险人的过错有大有小,倒车时撞到墙上致车辆受损,这是被保险人的过错,但保险公司得赔。被保险人驾车闯红灯撞到行人,这是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也得赔。同理,被保险人醉驾致人伤亡,虽然过错达到犯罪的程度,但保险公司仍然得赔。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应享的权利,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以,醉驾伤人保险公司须先赔偿之规定,回归了“保险”的本义。
反之,如果被保险人犯罪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那么被保险人超速行驶、闯红灯、转弯时没打转向灯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也可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借口。如此,车辆保险就很不“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时下,确实有很多保险公司以各种借口规避责任,不赔或少赔,侵犯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应该看到,被保险人违法犯罪与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码归一码。被保险人醉驾应受什么惩处,刑法上规定得很清楚,与保险公司无关;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只是交纳保费与提供保险服务的关系,车辆保险相当于一份契约,在有效期内,契约不能因一方违法犯罪而撕毁。
我想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征求意见稿才规定醉酒驾车致人死伤由保险公司赔偿。强化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目的并不是减轻被保险人的责任,更不是纵容违法犯罪,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如果保险公司不赔,被保险人又无力赔偿或久拖不赔,受害人就可能会二次受害。当然,保险公司还可以在赔偿受害人之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
晏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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