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方
据《齐鲁晚报》报道,日照一对夫妻结婚后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谁不忠诚,离婚后赔偿对方一百万,结果男方“违约”与一网友发生一夜情,后来男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赔偿100万。近日,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个协议无效,不予支持。
俗话说:“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爱情、婚姻同生活本身一样,丰富而复杂。男女结合,有的风雨同舟,白头偕老;有的虽山盟海誓,但却劳燕分飞。这对夫妻婚后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俩相互信任忠诚于对方,如果男不忠诚于女、不忠诚于家庭,不管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男将赔偿女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万元”。日照开发区法院认为,在婚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中,只是对家庭财产规定可以进行约定,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未规定可以采用约定的制度,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我认为,《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忠诚协议”是“米面夫妻”对财产的处置,没有限制或伤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应当保护“忠诚协议”。
卢梭说:“风俗习惯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时,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它们,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创造精神,并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这些话虽然偏激,但却很中肯。夫妻当相敬如宾,白头偕老。但在婚内因配偶违背忠实义务受到侵权的当事人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夫妻签订“忠诚协议”追究过错方责任,是公民自我救济的有效方式,是对婚内侵害配偶权制度的填补。当“海誓山盟”越来越是一种奢望时,通过有限认可契约的效力,对受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和慰藉,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体现了正义、公平的价值,并有助于逐步树立公民健康文明的婚姻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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