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车主郑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告上北京市东城法院,要求人保财险赔偿2011年交通事故损失。
2010年12月19日,郑某在人保财险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处为小客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及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人保财险出具了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19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8月16日,郑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与一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自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8月19日修理三天,造成出租车承包人王某、张某承包金及误工损失1329元。但人保财险拒绝赔偿以上损失,故郑某起诉要求判决赔偿原告保险金1329元,本案诉讼费由人保财险负担。
对此,人保财险东城支公司认为,对郑某所述订立机动车保险合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造成第三者王某、张某承包金损失1329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机动车保险单所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人保财险表示,因郑某主张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故该公司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郑某明确表示知悉保险条款第七条的内容,也知悉合同中约定了此种情形属于不予赔偿的范围。但郑某仍很困惑如果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不予赔偿,那买什么样的保险才能安安稳稳开车呢?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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