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协调未果我们也很受伤
关于这种情况,记者咨询了焦作市工商局专业分局车辆交易所副所长舒国建,他说,作为工商系统的专业分局,很重视消费者的投诉,但工商部门的协调职能注定了工商部门只能从中协调,汽车销售商最终不退款他们也没办法,只能上报上一级部门。在对汽车销售4S店“汽车没买,订金不退”的多次协调中,有时4S店把不退钱的理由说得振振有词,冠冕堂皇,消费者最终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记者采访被指闹事拍照被拒
3月15日,东方今报记者来到位于焦作市丰收路西段的焦作瑞通奇瑞汽车4S店,进入大厅,发现这里有脏乱差现象,整个售车大厅内,清冷无序。当记者亮明身份询问大厅内的工作人员时,首先出来一个张经理,问到很多事情时,张经理一无所知。接着,又来了一个蔡经理,他说,对于消费者投诉,他们会妥善处理,直到客户满意为止。很多问题,蔡经理都不从正面回答,说让记者次日再去。
当记者拿出相机拍照时,立马有人出来阻止,并说记者是在闹事。直到记者离开4S店时,没有任何负责人出来对“汽车没买,订金不退”的事,给个全面的说法。
律师建议 慎交订金理性维权
焦作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原思宗律师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上述几位消费者交纳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订金”是预付款的意思,因此在未购车时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商家应予以退还。如果上述几位消费者交纳的是“定金”,则不得要求商家退还,而双方在签订“定金”协议后,商家如果不能履行承诺,则应双倍赔偿“定金”给消费者。“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思宗律师分析,“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退款。不过现在很多汽车经销商往往把“订金”写成“定金”,这点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同样,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汽车4S店开给消费者的多是预付款、押金之类的收据,这种凭据从道理上来说,因为没有“定金”的隐形合同约定,应该是给消费者原额退款的。
原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买车前要慎交订金,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购车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以免承担违约责任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关于此事,东方今报将继续给予跟踪报道。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