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意见强调,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消费者对团购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不给发票,《意见》中也做出规定,明确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晨报讯 (记者肖丹)昨天,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意见强调,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消费者对团购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不给发票,《意见》中也做出规定,明确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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