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2月20日电(记者 赵建华)中国社科院20日在北京发布的《法治蓝皮书》表示,近年来,《放贷人条例》一直被寄予厚望。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主体监管已刻不容缓。
蓝皮书介绍说,2011年,浙江、江苏、福建、河南、山东、内蒙古等省区接连发生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出现了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民间借贷的制度风险及其法律规制问题已无法回避。加强立法和监管机构主动执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已成为金融生态建设的必然选择。
蓝皮书认为,在中国现行的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在信息、交易成本、交易效率以及担保等方面具有优势,对经济增长发挥了特殊的补充作用。
蓝皮书指出,民间借贷的发展已进入高级阶段,资金供需两旺。尤其是在银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企业为脱困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借贷利息一路疯涨。但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扩大,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广泛化,为企业资金链断裂最终引发信用危机埋下了伏笔。
蓝皮书认为,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同时,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境地。2011年的民间借贷信用危机,是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位的直接结果。
蓝皮书认为,监管立法滞后造成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高企,投机盛行。民间借贷利率高企,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上升。通过专门立法,规范和监管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降低民间借贷潜藏的信用风险,有利于依法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环境的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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