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经初步审定,国家商标局于2011年6月13日进行公告,3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将申请成功。在公告期的最后一天,苹果公司委托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蔡先生已构成类似商标侵权。昨天,早报记者试图联系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但因是周日,电话无人接听。
“iPad”商标战余波未平,“iPhone”又起商标之争。昨天,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负责人徐杰告诉早报记者,当地灯具商人蔡先生此前委托他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11类注册“iPhone”商标,苹果在初审公告期最后一天提出异议,要求撤销申请。上周五,徐杰商标事务所收到国家商标局转寄的异议材料。昨天,徐杰就此赴京与同行讨论,将在1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做出异议答辩,由商标局裁定,“如双方不接受裁定,还将进行异议复审。”蔡先生经营电筒、闪光灯、车灯等。2010年8月,他找到徐杰,希望申请注册第11类别(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的“iPhone”商标。经查询,徐杰发现苹果公司仅在“电话”、“计算机硬件、软件开发”、“在线娱乐”等14个类别注册“iPhone”商标,在第11类中尚无人申请注册“iPhone”。2010年8月30日,蔡先生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申请。
经初步审定,国家商标局于2011年6月13日进行公告,3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将申请成功。在公告期的最后一天,苹果公司委托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蔡先生已构成类似商标侵权。昨天,早报记者试图联系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但因是周日,电话无人接听。
徐杰告诉早报记者,苹果公司在异议材料中提出的唯一理由是要求商标局认定“iPhone”为驰名商标,这样才能给予商标的跨类别保护。“但我认为,iPhone进入中国市场时间不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不大。”(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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