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驾驶保时捷,在辽宁高速路上撞到护栏,造成车辆损坏,没想到保险公司以临时牌照不应出京为由拒绝理赔。李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8万余元。
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根据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事发时李先生开着北京临时号牌的车出京,所以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败诉后,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市一中院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对车主应当向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但没有对悬挂辖区内临时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时,其临时号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李先生事发时使用的临时号牌为合法有效。据此,市一中院改判保险公司赔付李先生车辆损失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共计38万余元。(记者 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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