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 胡俊超 安蓓)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14日在中石化集团公司总部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表示,将对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的诽谤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茂元称,连日来,刘明及其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媒体和社会公众散布大量不实的言辞,对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恶意诽谤和诋毁,已严重干扰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正常工作,侵犯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名誉权。经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将对刘明的诽谤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月7日,有媒体报道“四川中石化被举报高息放贷 回应称借款系投资”称,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所属的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放高利贷,同时股东未签名,擅自变更股权。随后,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回应称,刘明多次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手段,歪曲事实,诽谤报道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放“高利贷”和擅自变更股权事宜,妄图以假乱真。2月12日,刘明等在四川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拿出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向其汇款的凭证。
在14日的媒体见面会上,朱茂元称,2012年2月14日,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川警院物鉴(文)字【2012】001号《鉴定文书》鉴定结果证实,刘明2008年8月25日在《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系刘明本人亲笔书写。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