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19条,是辽宁依法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政府规章。主要包括明确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职责和范围;政务公开内容与形式等。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拖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的;态度蛮横,作风粗暴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等,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记者任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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