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保护费不成持枪报复酿血案
主犯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2年
收保护费不成,竟然带多人持枪“报复”,导致一人中枪死亡。春节刚过,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永生、廖天南等人犯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廖永生、廖天南等人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
据悉,2011年2月27日20时许,鼎湖区广利街道办事处桥林村村民甘国华等人在村内赌博,因甘国华等村民不同意莲花镇大布村村民廖伟成、廖豪友(两人另案处理)收取保护费,随后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廖豪友的左眼被甘国华等村民打伤,廖伟成、廖豪友逃走时扬言找人来报复。
当晚10时许,廖永生、廖天南等人驾驶汽车依次进入桥林村时,发现村民有所防备后便掉头往村口方向撤离,返回到村口时,遭到了甘国华等村民在村道上用竹竿、猪肉台等物进行拦截,并用砖头、石块等物品掷向汽车。在微型面包车强行冲过路障时,坐在车上的廖广洪朝面包车外右侧开了一枪,廖永生则朝面包车外左侧开了一枪,致使甘国华被枪弹击中,甘国华中枪后被村民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鼎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永生、廖天南、廖洪昌、何海良、卢聪记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法院对五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赵南坚 通讯员 杨明伟 实习生 吴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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