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即将于3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土部第一份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针对市场上有关上市公司涉矿交易将被套上紧箍咒的观点,中国证券报记者2月2日从参与起草《规则》的专家处了解到,上市公司涉矿所受影响不可一概而论,要看购买的是矿业权还是拥有矿业权的公司股权,若是后者,理论上将不受新规的约束。
未涉及公司间涉矿重组
参与《规则》起草讨论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主任栾政明2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从文件上看,如果上市公司直接购买探矿权或采矿权,将受到《规则》的约束,如果上市公司并购的是含有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理论上没有影响。
另一位参与《规则》起草的法律专家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如果上市公司收购另外一家含有矿业权的公司须适用于这个规定,从法理上讲不通。而国土资源部经济研究院的相关专家也对此表示认同。
《规则》共有46条条款,内容包括总则、公告与登记、交易形式及流程、确认及中止、终止、公示公开、交易监管等内容。其中的核心,是要求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专家表示,试行的《规则》并没有提及公司间的涉矿并购,因此目前可以认为《规则》暂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对含有矿业权公司的并购。据介绍,在《规则》的讨论过程中,曾有专家提出,若上市公司收购一家含矿业权的公司超过一定份额,须适用规定,但最终该条款未出现在试行的《规则》中。
不约束海外购矿
栾政明表示,《规则》主要适用于境内的矿业权交易,对境内企业购买境外矿业权没有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国内矿业巨头海外寻矿步伐的加快,《规则》的实施对大型企业影响很小。工信部近日发布的《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未来几年将依托具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骨干企业,加快境外资源项目的建设和资源的勘探开发,形成一批境外资源基地,保障铜、铝、铅、锌、镍等的原料供应。
国内有色巨头的动作印证了这种观点。2011年,甘肃白银有色集团出资7560万澳元收购南非上市公司GDO。而此前,中国有色集团购买赞比亚卢安夏同业公司80%的股权;铜陵有色联合中国铁建收购加拿大Corriente;五矿集团收购了澳大利亚OZMinerals公司主要资产。国内有色巨头海外找矿已成为常态。
上述专家表示,由于收购矿业权过程过于复杂,国内行业巨头的境内涉矿并购主要发生在公司层面,因此受《规则》的影响较小。 记者 刘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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