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检索 关键字:   高级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焦点新闻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意见出台(全文)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03 11:08:31   来源:红网 我要评论

字号    意见反馈 新闻爆料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五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实施。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作者:  编辑: 刘丽雅 】

  相关新闻
abc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