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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意见出台(全文)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03 11:08:31   来源:红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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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可以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向国家或者省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提出技术指导申请或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技术指导或邀请的专家可以提供咨询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需得到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三)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四)鉴定专家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职业病诊断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进行整改;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准予延续;对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职业病诊断批准证书。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经审核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原证书在有效期满后失效。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作者:  编辑: 刘丽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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