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检索 关键字:   高级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即时新闻

*ST大地欺诈案遭抗诉 部分量刑偏轻原审审级违法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03 10:03:00   来源: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字号    意见反馈 新闻爆料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ST大地欺诈发行股票一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昨天,*ST大地发布公告称,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2012]1号)。该院认为,案件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昨天,*ST大地在A股市场跌幅榜中名列首位,报收11.40元,下跌2.73%。

  昆明检察院

  部分量刑偏轻 原审审级违法

  昆明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该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另外,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其次,绿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绿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该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昆明检察院还认为,原审审级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而此前一审是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进行的。

【 作者:陈鸿燕  编辑: 】

  相关新闻
abc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