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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江中溺亡同伴成被告 法院认定双方分担责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01 13:45:00   来源:广西新闻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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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名少年结伴到柳江边游玩,其中一人突然溺水,他的同伴虽积极施救,仍然无法避免悲剧。事发后,3名少年的家长因为责任问题走进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同伴虽然积极施救,责任却不可免。昨日,记者从办案单位了解到,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双方以“二八开”分担责任,溺水少年的家长获判7万余元的赔偿款。

  江边游玩 突生悲剧

  小非、小煦和小鸣都是“90后”少年,经常在一起玩耍。2009年6月20日下午,三人又一起到柳江河边玩。不久,小煦和小鸣匆忙赶到小非家,通知后者的家人“小非落水了”。小非的家人赶到江边,可为时已晚,只能含泪雇人将孩子的尸体打捞上岸并火化。

  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小非出事经过逐渐清晰:事发当日下午3时许,小非与小煦在小鸣家楼下碰见后者,小非提议到柳江河游泳,但三人中只有小煦会游泳。半小时后,3人到达河边,小鸣先下水,他不会游泳,一直在近岸边玩水;小煦第二个下水,在离岸边较远的地方游泳。小煦下水后见小非还不下水,就往对方身上泼水,同时说:“你还不下来?”此时小非脱掉外裤,但在下水前已表示不会游泳,随后同样只敢在近岸边玩水。

  三人下水后各自玩水,均无打闹。不久,小非突然奋力用双手拍打水,头在水中起沉,并发出呼救。小煦立即游向小非,想把他拉上岸未果。他第二次施救时又体力不支,最终未能将小非救上岸。小煦游上岸,立即用电话报警,并与小鸣一同等待民警赶来。当民警到达现场,小非已经沉下水。

  事故责任 各有说法

  小非的家人认为,小煦和小鸣的年龄都比小非大,他们明知小非不会游泳,还带着他到河边玩耍,并将不脱衣服的他推下河,造成他溺水身亡的悲剧,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小非的家人也承认,他们自身也监护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于是,小非的家人起诉小煦和小鸣,要求两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一半责任。

  小煦和小鸣的家人则表示,起因是小非提出邀约去河边玩水,他也是自己下河玩水滑进水里的,小煦和小鸣对小非溺水死亡的结果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另外,出事后小煦想将小非拉上岸,因体力不支未果,说明小煦没有过错,也已经尽到救助义务,不能认定小煦和小鸣没有制止小非下水。

  法院定责 二八比例

  一审法院分析,从案件查明事实看,被告小煦和小鸣对小非溺水死亡并无主观故意,但两人的年龄均比小非大,结伴出游时有相互注意安全的义务。两被告明知小非不会游泳,且也有能力预知在水极深的柳江河里游泳很可能发生溺水事件,仍让小非下水玩耍,最终造成后者溺亡。同时,小非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年龄状况也应预见下水玩耍极有可能发生溺水,但他仍主动邀约两被告到柳江河游泳,又自行脱掉外裤下水玩耍,同样存在相当过错。

  小非的家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小非溺亡也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发生起因、经过,以及被告在危险时对小非采取积极施救,法院酌定当事双方按8:2的比例承担责任,其中两被告各承担10%的责任,合计赔偿7万余元。

  两被告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指出,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小非在事故中起到的主导作用,认定其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并依法减轻小煦、小鸣的责任,判决各承担10%,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国今报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刘强)

【 作者:阚枫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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