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滁州市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周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及向他人行贿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价值一百余万元,检察机关以其犯行贿罪、诈骗罪公诉至法院。
日前,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将其诈骗所得的五套安置房屋发还给相关被害单位。
2008年,因“大滁城”建设需要,部分民宅被规划拆除,并对符合拆迁条件的房主给予相关补偿。原滁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周某某所有的部分自建房屋亦在拆迁范围,但不符合安置条件,为获得安置补偿,周某某虚构事实,借用他人名义办理假户口假身份证,共骗取安置补偿款及安置房等折合人民币1081811.5元。为此,周某某还向负责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行贿14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价值1081811.5元,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147000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诈骗罪、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匡海燕 孙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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